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 耿春生,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昌范,男。
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春生被告李昌范、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春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耿春生负担。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车秀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