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春生被告李昌范、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 耿春生,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昌范,男。

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春生被告李昌范、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春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耿春生负担。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车秀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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