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33-2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对原告夏强诉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第2页落款处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现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晶
(2015)延民初字第6133-2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对原告夏强诉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第2页落款处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现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