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贵诉张汝宝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41号

原告:张学贵,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汝宝,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贵诉被告张汝宝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学贵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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