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芳与洪哲学、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90号

原告:李秀芳,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洪哲学,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李秀芳与被告洪哲学、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原告李秀芳已预交475元),合计237.50元,由原告李秀芳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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