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90号
原告:李秀芳,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洪哲学,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李秀芳与被告洪哲学、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原告李秀芳已预交475元),合计237.50元,由原告李秀芳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