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50号
原告:杨晓东,男,汉族。
被告:王宪伟,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王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晓东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金勋斌
(2015)延民初字第4350号
原告:杨晓东,男,汉族。
被告:王宪伟,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王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晓东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