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花与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32-2号

原告:李花,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李花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李花已预交107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花负担。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李 雪

审判员  全松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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