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李有富诉被告王顺来、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85号

原告:李有富,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延华社区。

委托代理人:窦强,延吉市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顺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丰委。

被告:潘淑贤,女,满族,现住珲春市新安街长城委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富诉被告王顺来、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李有富。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朴今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