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86-3号
原告:魏玉美,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陈增荣,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乔宇,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乔影,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29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原告魏玉美与被告乔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48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及原告魏玉美提供的其名下的某小型面包车车籍手续。现原告魏玉美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乔宇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魏玉美提供的其名下的某小型面包车车籍手续的冻结。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