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86号
原告:魏玉美,女,住吉林省延吉。
委托代理人:陈增荣,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乔宇,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乔影,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魏玉美与被告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玉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玉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魏玉美提供的其名下的某小型面包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原告魏玉美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