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美与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86号

原告:魏玉美,女,住吉林省延吉。

委托代理人:陈增荣,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乔宇,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乔影,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魏玉美与被告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玉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玉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乔宇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原告魏玉美提供的其名下的某小型面包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原告魏玉美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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