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喜有、张先海、陈全菊与金德友、崔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陈喜有,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张先海,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陈全菊,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德友,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崔正祥,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陈喜有、张先海、陈全菊与被申请人金德友、崔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喜有、张先海、陈全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友驾驶的崔正祥名下的某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及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友驾驶的崔正祥名下的某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友驾驶的崔正祥名下的某出租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三、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张刚峰与陈全菊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