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099号
原告:刘忠生,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张鑫,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刘忠生与被告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忠生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忠生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刘忠生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