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监字第32号
原审原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王某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