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恩录,男,69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红波,男,38岁,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恒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于洋,女,33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洋,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录与被告张红波、于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恩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