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王某某,男,35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某,女,33岁,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大飞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王某某,男,35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某,女,33岁,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