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680号
原告张帆,女,3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芃,男,21岁,汉族,通化市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县大安镇。
被告吉林省勃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森,男,23岁,汉族,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帐与被告王芃、吉林省勃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化市融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军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