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张红波,男,3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崔凤祥,男。
被告于洋,女,33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与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