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张某某,女,23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杨某某,男,28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