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448 修正 侯宇行裁定书

2016-07-19 01:2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

被告侯宇行,男,24岁,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侯利平,男,46岁,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宇行、侯利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2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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