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张清青,男,45岁,汉族,通化工务段职工,现住吉林省抚松镇。
被告王玉梅,女,43岁,通化铁路三段职工,现住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青与被告王玉梅同居深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