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张彦江,男,5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宁爱华,女,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亚芝,女,6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江与被告宁爱华、刘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亚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江撤回对被告刘亚芝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海军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