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
被告姚志峰,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姚志刚,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峰、姚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