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权某某,女,42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范某某,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通化铁路退休工人,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