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66王永生裁定书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66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被告王永生,男,44岁,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赵亮,女,42岁,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赵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5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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