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被告黄堃,男,29岁,现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黄敏,女,37岁,现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堃、黄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