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0佳和物业、刘晓峰裁定书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经理。

被告刘晓峰,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和物业与被告刘晓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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