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2号
原告董德全,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梁均杰,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邴蔚华,女,35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全与被告梁均杰、邴蔚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德全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