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352 刘俊福裁定书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刘俊福,男,40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县。

被告李明达,男,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周春雷,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刘俊福与被告李明达、周春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福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俊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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