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刘俊福,男,40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县。
被告李明达,男,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周春雷,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刘俊福与被告李明达、周春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福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俊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