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67徐德来裁定书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567号

原告徐德来,男,7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马云宝,男,5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教波,男,41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黄云芬,女,4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来与被告王教波、黄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