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王长江,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赵京石,段长。
被告刘裕勇,男,43岁,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诉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长江。
审判员 韩春雷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一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