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2裁定书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西民小额字第00002号

(2015)东江西民小额字第2号

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永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 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隋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 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中辰盲人按摩院(经营者:李福成)。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辰盲人按摩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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