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89安国珍裁定书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89号

原告安某某,女,7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孙某甲,女,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孙某乙,女,43岁,现住同上。

被告孙某丙,男,4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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