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60信额小额裁定书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60号

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财。

委托代理人程吉顺,男,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家诚(曾用名张东),男, 45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诚、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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