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17号
原告马英才,男,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邵帅,男,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才与被告邵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英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2014)东江东民初第417号
原告马英才,男,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邵帅,男,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才与被告邵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英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