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7马英才裁定书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17号

原告马英才,男,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邵帅,男,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才与被告邵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英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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