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603号
原告曹喜波,男,21岁,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张俊学,男,52岁,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波与被告张俊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