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366号
原告曹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监护人任凤,女,36岁,现住同上。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监护人刘深艳,女,40岁,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淞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