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11号
原告陈某某,女,7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许某某,女,46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