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84号
原告康宝英,女,4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崔晓龙,男,25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宝英与被告崔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宝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