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622号
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仁辉,经理。
被告任红梅,女,4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红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