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崔XX,男。

被告刘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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