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竭XX,女。
被告孙XX,男。
原告竭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海燕
(2015)长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竭XX,女。
被告孙XX,男。
原告竭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