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