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
(2015)东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