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孙XX。

被告张XX。

被告张XX0。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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