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
原告兰玉玲。
被告梁金艳。
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玲诉被告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
原告兰玉玲。
被告梁金艳。
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玲诉被告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