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与王长福、王长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81号

原告王磊。

被告王长福。

被告王长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王长福、王长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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