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远、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臻耀,系该社职员。

被告王志远。

被告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远、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7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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