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34-1号

原告吉林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江西某某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用现金200 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在华夏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账号中200 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喜宝

审 判 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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