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68号
原告唐某某。
被告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2268号
原告唐某某。
被告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