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2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张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 1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