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姚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姚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